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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整治工作!

发布时间:2019-11-02   信息来源:建造师直聘网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注企业问题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政策实施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和国家深化“营商管理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为消除招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市部农村发展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招标领域的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切实有序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以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我们的思想和行动融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决策从部署上平等对待外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工程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招标过程中,促进招标人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标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切实解决招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监管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与工程招标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制度性文件中未反映的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招标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和《招标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改改价格〔2018〕843号)是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改造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方面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障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实践应予以清理、检查和纠正。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关于非法限制和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变相限制和排斥效果的规定》,虽然没有直接的限制和排斥。

二、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权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权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三、设置企业股东背景、承担的年均项目数或金额、从业人员、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利润、信贷额等。

四、设置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或业绩和授标要求。

五、以国家取消的资格为招标条件、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国家明确取消资格的领域,以其他资格为招标条件、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

六、以特定行政区域和行业的业绩和奖励为招标条件、奖金条件和中标条件;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奖和慈善公益证书为中标条件商会或其他机构以投标人为投标条件和中标条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要求投标人在当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当地有一定的办公场所,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

九、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招标申请、招标文件评审等前置审批或评审环节。

十、仅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证书及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按规定可以使用“多证合一”电子证书的,必须提供纸质证书。

11、开标时,必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在场,不得有投标人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在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的投标人给予不正常的高分或低分,不能给出合理的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公正、客观的评标。

14、通过抽签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仅以现金形式提交,或不按规定或合同退还保证金。

16、简单地以特定行政区域的注册人员、业绩数或绩效奖励等规模条件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或者设置构成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执行招标工程项目规定和招标基础设施、公用工程项目范围规定,非法干预住房建设等工程建设单位社会投资决策权的。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其他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日常监督执法。

三、调节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以落实、问题排查、成效为重点,主要采取清理法律法规、随机抽样、重点核查等整改方式。

(一)法律、法规的清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对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自查。本地区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违反竞争中立原则,限制或者排除不同所有制企业竞价,阻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应当根据职权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同级政府修改或者废止的在此基础上,按照发改(2015)787号《关于建立清理规范招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对清理后留存并向社会公布的招标规则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目录管理。

(二)抽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进行抽查抽查次数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筛选整治范围内的招投标项目。对招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同所有制企业竞价限制和排除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建立抽查记录台账,并存档备查。

(3)密钥验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传递、反馈机制,重点核查本次整改涉及的投诉举报。同时,针对这次专项整治,要开展线索收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招标工作领导部门和有关行政监察部门的网站、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突出发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件等渠道,建立所属单位系统的线索传递和监督机制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收集到的清晰、可核实的线索进行重点检查。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方法,创新方法,提高专项整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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