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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相关法规介绍

发布时间:2019-11-02   信息来源:建造师直聘网   浏览次数:

​由于施工项目的特点,如固定性、一次性和不确定性,同时也因为施工项目的使用者或管理者不明确,因此施工项目的质量是法律所关注的,对建筑工程质量和一般产品质量有不同的关注。关系到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效率。那么,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5.1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合同法第281条

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

《建筑合同纠纷审判适用法律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5.2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一。业主质量责任

从施工合同的角度看,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况如下:

(1)发包人应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资料、施工图、规范等资料。

(二)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三)肢解承包建设项目

(4)直接指定分包商或专业分包商

2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从施工合同的角度看,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情况如下:

(1)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2)施工材料、设备未按约定进行检验

(3)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等

5.2.2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共同责任

如果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履行法定义务可以避免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但承包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这是法律上的混合过失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混合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建筑工程教育网|

一。发包人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资料、施工图纸、规范等资料,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审查的

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一般负责延长工期发包人未按质量要求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但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能出现这种缺陷,按图纸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质量要求提供所需技术资料的,承包人不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履行了审查义务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发现这样的缺陷,但事实是没有发现这样的缺陷,而且施工已经按照图纸进行了。由该缺陷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与发包人相同,同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有经验的承包商认为应该找到但没有找到”。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

1)从设计文件、勘察资料、施工图、规范等资料缺陷的严重程度看,是否是一般原则上的错误(或计算上的错误)引起的,并可根据承包人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而非深厚的相关专业知识)来判断;

(二)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和招标文件中介绍的履约所需的经验程度,或者承包人是否具有较高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3)缺陷与经验的匹配程度:如果两者匹配,可以认为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发现而不是发现”,否则不应认为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发现而不是发现”。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未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正确履行检验义务的

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一般应承担延长工期的责任。发包人未按质量要求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承包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承担责任。|建筑工程教育网|

三。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专业分包人),总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总承包管理义务的

无论是承包人自己选定的分包人或法定分包人,还是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作为总承包人,均应履行总承包管理职责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合同,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总承包人履行总承包管理责任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总承包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总承包管理责任的,发包方承担责任时,承包方还应承担因履行总承包管理责任存在缺陷而产生的过错责任。

5.2.3工程质量保修与工程质量保修两种不同法律概念的成本承担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定质量标准,即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层次是约定的质量标准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所附技术文件中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在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执行”;约定的质量范围与法定质量范围重叠的,应当按照高标准执行;不重叠部分有法定标准的,以法定标准为准;没有法定标准的,以约定的标准为准。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期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通常称为修补责任,即承包人负责修补施工中的质量缺陷。

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合格至质量保证期结束这一阶段通常称为质量保证责任,即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对质量缺陷的保证负责。

承包人的修理责任和保修责任的分界点是建设工程竣工日期保修期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遵循法定保修期,二是遵循约定的保修期。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法定质量保证期。不足法定保修期的,以法定保修期为准。

竣工日期的确定还应遵循“以约定为准,不约定为准”的原则

1)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签字确认某一日期为竣工日期的,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法律、法规确定:

①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误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③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建设工程移交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前,发现建设工程质量有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为使建设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而进行的修理、返工或改建,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竣工日期后,承包商将承担保修义务。保证责任是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证的体现。所谓瑕疵担保,是指承担交付义务的一方承诺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瑕疵。

因此,施工合同中往往有两个不同的概念,即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施工合同履行前向发包人交付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施工质量;质量保修金是指合同双方和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质量保修制度的法定要求,从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款项,用于在质量保修期内修复质量缺陷的款项。建设项目。

5.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5.3.1基本情况

2004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商业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海外某建筑设计公司负责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2005年11月,该商品房项目竣工后,虽然该项目通过了当地质监部门的验收,但业主发现有多个缺陷部位和项目需要整改,因此没有直接出具竣工证书,但要求承包人尽快修复完成。此后,建筑设计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向承包人签发了《实际竣工证书》,确认实际竣工时间为2005年11月16日,保修期为一年,至2006年11月15日止。同时指出,对不完整项应及时修复,未调试的系统保修期应自系统测试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6年5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最终结算书,确认工程总价,发包人未能按期履行合同。2006年12月20日,承包人以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人以承包人质量缺陷造成的违约损失、租金损失、修理费等费用为由提起反诉在本案中,双方在司法认定工程款拖欠起诉后的质证上并无差别,但本案反诉中存在较大争议|建筑工程教育网|

5.3.2争议焦点

1)在这种情况下,约定的保修期是否有效?

2)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责任?

3)质保期届满后质量缺陷责任如何承担?

5.3.3简要分析

一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的保修期是部分有效的

争议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的,只能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保修期的零件,按照法律规定的保修期执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保修期的部件,按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执行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是指建筑设计单位根据地基、主要结构形式等技术条件确定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使用年限。设计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工艺。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定保修期还是约定的保修期,保修期的开始时间均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责任,实行“各负其责”的原则。

可见,对于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先负责维修,再确认缺陷责任方并追究其责任。

三。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对质量保修期满后如何承担质量缺陷赔偿责任作出相应规定。但《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本条规定,并非保修期后的所有质量缺陷都可以索赔,只能索赔“损坏”的质量缺陷。也就是说,它要求责任人承担以侵权责任为基础的赔偿义务。

侵权责任必须有四个必要条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因此,在保修期满后,必须证明这四个要素存在。没有侵权证据的,保修期满后质量缺陷责任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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