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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建设规则仲裁制度

发布时间:2019-10-30   信息来源:建造师直聘网   浏览次数:

​关于二级建造师工程规章仲裁协议书,以下信息由【建造师直聘网】收集提供,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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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仲裁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一方不予接受。

2.法院管辖权的排除:法院将不接受有效仲裁协议的存在。

三。一种仲裁制度:同一争议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二。仲裁协议格式

一。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它可以是合同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

2.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但在申请仲裁之前。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的,该协议不能确定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意向,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

2.至于仲裁委员会的选择,它必须能够确定唯一的机构。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那将是无效的。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仲裁,不是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驳回诉讼。庭审后法院接受陈述的,仲裁协议无效,诉讼继续。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只有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方可仲裁,超出范围的无权仲裁。

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

一。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提出;

2.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三。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决;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协议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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