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30 信息来源:建造师直聘网 浏览次数:
在二建建造师整个工作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准则,关于二级建造师工程法律法规仲裁的法律程序,以下信息有建造师直聘网提供
法律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审理、仲裁的解决和调解、仲裁裁决等程序。
一、仲裁庭组成(一、三)
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
(二)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唯一仲裁庭
(一)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异常关系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2.开庭审理
一。庭审原则上是特审,笔审是特审;保密原则上是特审,公开是特审;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擅自回避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三。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三、仲裁、调解和调解
(一)和解——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撤回仲裁的,可以重新提出仲裁申请。
(二)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形成,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与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在签字前撤回裁定。
四。仲裁裁决。
(一)仲裁庭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于裁决书,但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作出裁决,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仲裁裁决的效力:终局裁决制。
(一)当事人对已经裁决的事项,不得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二)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