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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违法案列通报

发布时间:2019-11-16   信息来源:建造师直聘网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住建质量函〔2019〕282号),2019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全国建筑市场和部分省(区、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B类案件报告如下:

案例一:上海市轨道交通18号线土建工程项目11标龙阳路站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市轨道交通18号线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正峰;勘察单位为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陈洪胜;设计单位为上海隧道工程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王锐;施工单位为上海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新明;监理单位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石广志。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钢材焊接工艺试验未覆盖全部钢材规格和焊工。二是直螺纹钢筋头部切割及接头安装质量、工艺检验、抽检检验批及安装检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现场电缆沿地面敷设。四是钢支架两端均未设置防坠装置。

案例2:山西太原市阳曲万可金宇兰湾一期第七层工程。建设单位为太原万科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张守琦;勘察单位是山西勘测设计院,项目负责人是张青宇;设计单位是上海市原结构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孙高鹏;Taili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以卢伟强为项目负责人,高春永为总监理工程师。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总承包方将劳务分包给不合格的太原永达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嫌非法分包。二是地下室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圈梁,施工单位未按监理通知要求进行整改。三是局部柱配箍间距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四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顶层附着支架缺失。

案例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秀菊花世纪城13号花园。建设单位是内蒙古巨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王红骏;调查单位是内蒙古顺祥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王志青;设计单位是内蒙古新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郝明虎;建设单位为内蒙古巨化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仲岩;监理单位为内蒙古瑞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杨振。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工程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二是总承包人向不合格的呼和浩特宏源劳务有限公司转包劳务,并将基坑支护工程承包给不合格的内蒙古市潼关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三是施工现场同条件混凝土试块数量与检测报告数量不符,涉嫌数据欺诈。四是混凝土楼板存在大面积裂缝,部分楼梯梁、楼板、剪力墙混凝土存在蜂窝、夹渣、冷接缝等质量缺陷。五是操作层电梯井口、楼梯口无边缘防护。

案例四:山东省济南市郊野花园公园商城2号楼。建设单位为商河碧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铜良;勘察单位为山东建工勘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秦新平;设计单位为广东博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王占琦建设单位为济南市第二建设集团项目商红树,项目负责人,山东天济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继和。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局部楼梯板钢筋排距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柱与模板支撑间距不相等或不多重;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不设纵向连续跨接;边梁、悬臂板柱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底梁、水平拉杆;部分钢管柱可调支座底部柱顶未沿纵横方向设置水平拉杆,其中有些设置了杆,杆的长度从顶部水平杆的中心线到支撑点的自由端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5:江苏省南京市南河区南地块(新星公园)A-A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南京德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齐兵;勘查单位为江苏地质工程勘察院,项目负责人张安银;设计单位为南京鼎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岩;施工单位为南京德西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伟刚;监理:江苏华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尤彭。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竖向配筋间距、箍筋弯钩弯角、直截面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模板支撑框架顶柱大部分未设置纵横向水平筋。第三,模板支撑架边梁处部分立柱悬空,不设水平筋。四是塔式起重机臂架拉杆存在明显的塑性变形。五是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通过后,总监理工程师未加盖执业章。

案例6:浙江省杭州市小郑珠楚(2018)地块13号二期工程由杭州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以刘亮为项目负责人,调查单位为杭州勘察设计院,以杨蕾为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为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彭建成;施工单位为浙江捷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任海刚;监理单位为杭州信达投资咨询评估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姚卫华。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车库顶多个框架梁纵向钢筋绑扎搭接区箍筋未加密,弯、锚钩直截面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现场后浇带模板支架二次安装施工方案未报监理人批准,附近局部混凝土构件开裂。三是6×塔吊专用开关箱、分接照明控制开关箱不分区配电。四是16层局部模板支撑体系缺少水平底排。

案例七:福州盛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哲,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项目负责人杨春发,福州市建筑设计院,项目负责人李福辉,厦门同正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恩良,监理人邵林松,福建京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多个框架柱纵向受力钢筋规格、数量不同的部位不符合设计要求;多个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弯钩直截面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从配电室引出的主电缆沿地面裸露,电缆有接头,无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三是2×塔机塔身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地下一层顶部至地下一层顶部的模板支撑系统(碗扣式)顶部和底部不设水平交叉支撑。

案例8: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江陵市5号楼。建设单位是江西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张雪金;勘察单位是江西勘察设计院,项目负责人是增玛舜;设计单位是江西华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赖安华;建设单位。是江陵汽车集团承建江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军;监理单位: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刘志刚。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方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组织管理本工程的施工活动,未作出合理解释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涉嫌转包。二是结构施工图中部分剪力墙结构边缘构件纵筋、箍筋面积小于计算值。三是局部楼梯梁上部纵向钢筋锚固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四是局部剪力墙暗柱箍筋弯钩直截面弯角及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部分规格钢筋未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复验报告。六是局部悬臂板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正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第七,对于深基坑5m以上的深基坑,没有专门的施工方案,基坑周围没有防护排水措施。八是模板支撑可调支架外径、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纵横向水平筋缺失。

案例9:河南省郑州市东石马城中村u03-1-03地块改建工程六楼项目,由河南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徐国军担任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为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刘文忠担任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为郑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方俊平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套施工图,项目负责人:傅广晶;监理单位:中旗志达(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少峰。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总承包人将塔机安装工程分包给河南拓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没有相应资质,涉嫌违法分包。二是勘察单位对场地类别和特征周期值的错误判断,导致对施工场地地震效应的评价不准确。三是塔机力矩限制器失灵,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灵。四是施工电梯对重钢丝绳防松绳开关失灵,过载保护装置失灵。五是直销式钢管模板支架边梁及悬臂板柱未沿纵横方向设置底筋和水平拉杆;部分钢管柱可调支架底部柱顶未设置水平拉杆杆沿垂直和水平方向,以及钢管顶部伸出部分顶部支撑的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10:海南省市海口市和谐花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海南安宁医院建设,项目负责人欧晓帆;陕西建科岩土工程公司考察,项目负责人朱武伟;上海开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设计;项目负责人李昌忠,由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国坤、海南华桁架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陈业涛施工。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局部楼梯段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部分预制混凝土过梁实测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三是悬臂作业平台锚固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11:云南省昆明市荣亭社区(A1区)1×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昆明益华汉荣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杨银宗;勘查单位为昆明西南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陈俊良;设计单位为昆明科学工程泛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阮云坤;施工单位为云南城投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志华,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晓伟。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工程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第二,施工单位直接承包基础工程到云南仁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承包。三是局部混凝土楼梯段测厚不符合设计要求。四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装置失效。五是悬臂作业平台锚固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12:陕西省西安市金家园工程4号楼,由西安户县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负责人杨志刚;勘察单位周晓燕,项目负责人,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设计单位陈建敏,项目负责人,陕西宏基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西安博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洋;四川瑞凯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艳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总包、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派出人员未组织管理本工程的施工活动,不能合理解释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涉嫌转包。二是预留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13:甘肃省兰州市兰州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综合住宅楼项目。建设单位是兰州第三汽车运输公司,项目负责人乔爱连;勘探单位是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侯永翔;设计单位是张裕(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峰;建设单位是中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建龙二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康世贤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是甘肃建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总监理工程师魏永。

主要违法事实:第一,12m深基坑边坡的布置未进行勘探工作,未进行勘察评价。二是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预留量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试块未标注。三是监理单位未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高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专项巡查验收,对高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四是非用电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临时用电验收资料不实,埋地电缆未设置路径和方向标志。

案例14:18:宁夏银川市paisheng Qinyuan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马宇仁;勘察单位是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杨志瑞;设计单位是上海凯益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夏晨;宁夏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马雪华,银川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陈晓庆。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工程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二是施工总承包方因无法提供主要施工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或者与租赁施工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合同、发票等有关的材料,涉嫌分包,不能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第三,部分规格钢筋电渣压力焊工艺试验报告缺失。四是塔吊导管架标准段连接螺栓松动超标。五是施工电梯附墙装置与建筑物之间的螺栓松动,斜杆部分的螺栓被其他物体代替。六是部分外墙垂直洞口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15: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第一机床厂棚户区改造11楼工程。建设单位为西宁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顺利;勘察单位为青海省岩土工程勘察咨询公司,项目负责人为余文英;设计单位为西安市建筑设计院,项目负责人为卢晓琴;建设单位为西宁永和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景浩;监理单位: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张润东。

主要违法事实:一是2×塔吊臂距相邻塔吊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2×塔机标准段连接螺栓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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