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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发展和违章建筑如何从法律上区分!

发布时间:2019-11-09   信息来源:建造师直聘网   浏览次数:

当事人购房并支付购房款,购房并居住多年。他们虽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与那些从一开始就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人不同,比如违章建筑。其相应的法律权利依法受到保护。由于房屋属于被征收决定的范围,当事人对被征收决定有利害关系。

{判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9)证监会1127号

再审申请人(第一审原告和二审上诉人):王美玲,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于山西太原市迎泽区。

被告人(第一审被告和第二审上诉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地址为山西太原市迎泽区市Yunlu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美玲对山西高级人民法院(2018)第224号的行政裁决不服,并向太原市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迎泽区市政府)提起房屋征收案件申请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马宏达法官、童磊法官、李小梅法官参加。案件经过审查,审查结束。

王美玲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原因如下:王美玲通过法律途径购买了涉案房屋,虽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能以此为由依法否定其房屋所有权。因此,王美玲对收藏的决定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判驳回王美玲的起诉错误,理由是王美玲没有利害关系。

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王美玲从太原精磨设备厂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购房款。涉案的房子是买来的,住了很多年。王美玲虽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但不属于违法建筑等从一开始就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形,其相应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由于涉案房屋属于被告人的征收决定范围,王美玲与被告人的征收决定存在利益关系,具有原告人立案的资格。一审、二审裁定驳回法律错误适用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王美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责令山西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宏达

李小梅法官

童磊法官

2019年6月28日

助理法官李辉

书记员王宁

出版日期:2019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卢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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