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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将被禁止用在房地产销售的广告内!

发布时间:2019-11-06   信息来源:建造师直聘网   浏览次数:

​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知情权,减少售后纠纷江西省住房城乡发展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和预售通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9年1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必须在销售大厅的显著位置,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指定网站,公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效时间等信息并对购房者发出警告,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企业不得以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房屋。

      根据通知,今后商品房预售(售)许可证、“一房一价表”、精装房装修价格、销售人员身份信息等许可证必须在网上、网下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房屋的明确退房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提前支付购房者首付款,不得通过组织众筹的方式支付。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付款买受人符合收取定金条件的,必须就定金签订书面协议,并提醒买受人支付定金的法律责任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原、变相出售的商品房退还;不得以售后或者变相包租的方式出售商品房。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项目用地配备垃圾转运站、垃圾产品站、公厕、危险品仓库等设施;商品房项目配备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商品房住户有给排水、供暖、强弱电、煤气等管道维修、检查井孔,或室内空间部分有柱子或障碍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应当将项目情况告知购房人。

            通知强调,新建商品房公示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未完成房地产周边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公示或告知;不得将已完成招生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信息公示或告知未完成经营的,不得欺骗、误导买方公示的销售信息应当与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一致,公示的项目名称应当与批准的预售许可证一致,公示的材料应当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公示期为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成之日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江西省市各市、县(市)房屋、城乡建设(房屋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批评,暂停销售网签,列入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列入行业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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